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编制发布等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9〕34号)的有关规定,由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制。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18年11月,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式挂牌成立。2019年,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立足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实际,推动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模式,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公开渠道,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着力推动重点领域信息主动公开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19〕1号)要求,按照2019年初局编制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始终以公开为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政策落地见效,加强预期引导,密切跟踪研判全省夏秋粮收购进度,先后在局政府网站公开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转发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信贷工作的通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确保腾博会国际娱乐:粮食收购有序进行。做好产业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公开,在局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印发 <辽宁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办法> 的通知》等信息,切实加强2019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省级协调机制(扩大)会议、“辽宁好粮油”杯辽宁省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等重要信息发布,持续助力粮食经济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办法>
(二)着力推行依申请公开制度化
2019年,根据《条例》要求,我局编制了《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指南》并录入至局政府网站“公开指南”栏目内,对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做了详细规定,定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既严守局机关保密工作底线,又保障了广大民众合法知情权益。由于我局成立时间较短,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无组织和个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着力加强政府信息管理规范化
2019年,我局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信息发布,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秉承“谁起草,谁提出,谁认定,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审核权限,明确信息审核人员职责,制订《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粮食和储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在2019年内,没有发生未审核信息上网、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着力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顺利运行
2019年5月,我局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按照“两微一端”总体思路,着手建设局政府网站,于2019年12月11日正式上线,由专人负责运维工作。网站相关负责人认真落实相关要求,积极协调技术人员调整页面设计与布局、优化栏目结构、完善解读回应,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同时,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提供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简化操作流程,实现了“办事公示一体化、办理操作一键化”,切实提高了民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五)着力推进监督保障机制取得实效
2019年,我局严格推行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督促推动责任落实,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畅通信访渠道,创建局政府网站互动交流专区,完善网民留言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建立局政府网站局长信箱信件,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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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75 |
75 |
78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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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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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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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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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 |
33.3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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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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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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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